推动制度集成创新 促进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海南具有发展游艇产业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拥有我国唯一的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群,是旅游资源最丰富、最集中的地区。经过多年发展,海南已经成为我国游艇产业发展最具活力的省份。截至2022年2月底,全省已建成运营13个游艇码头,2289个泊位。全省登记游艇有效保有量1180艘,同比增长64.80%,约占全国的18%。持有游艇驾驶证的操作人员5521人,新增量同比增长46.86%。全省现有游艇俱乐部及相关企业约755家,同比增长72.20%,涵盖制造、维修保养、培训、销售、金融保险、运营服务等产业,产业链条基本完善。2021年接待出海游客超100万人次,同比增长49.8%。游艇租赁消费保持高速增长。但是,与世界其它自由贸易港相比,海南游艇产业发展仍存在不少痛点难点问题,亟需加强制度供给,促进产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海南设立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发展游艇旅游,放宽游艇旅游管制,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体系。《条例》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出发点,坚持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打造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游艇产业发展营商环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是国内第一部针对游艇产业的地方性立法,也是我省第一部以促进产业发展为主要出发点的创制性立法。《条例》设总则、产业发展、检验登记和航行、游艇租赁、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6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和创新亮点:
(一)建立政府领导协调机制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依照“全省一盘棋”,统筹推进的总体思路。一是建立政府领导协调机制,凝聚发展合力。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建立游艇统一执法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创新监管模式促进监管服务一体化。明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全省游艇综合服务“单一窗口”,促进游艇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游艇监管服务一体化。三是优化服务管理措施,提升服务效能。明确支持简化游艇检验手续、优化游艇出入境管理、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等。
(二)培育和壮大产业市场要素,夯实产业基础。《条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多角度支持和鼓励游艇产业创新式发展。一是强化规划顶层设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编制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围绕游艇产业全链条的各个环节,从资金支持、研发设计制造、消费产品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教育、科技创新、交易服务、会展招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支持和促进措施,为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在资金支持方面,规定将游艇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统筹资金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信息平台、生态环保、安全应急等领域支持游艇产业发展;在基础设施保障方面,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维修保养、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金融支持方面,支持游艇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对游艇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拓宽保险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
(三)结合产业发展实际进行多项制度创新。一是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在游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服务等方面依法制定标准和规范,保障产业的健康发展。二是放宽游艇登记主体范围。规定除了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以外,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境外人员所有的游艇也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办理登记。三是放宽进口游艇船龄限制。规定从境外购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且拟申请办理登记的游艇,船龄可以放宽至五年。四是放宽游艇核定的乘员定额数。规定游艇应当按适航证书或者适航性证明文件确定乘员人数。核定的乘员定额数可以放宽至二十九人。五是明确支持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国家和地区游艇操作人员证书的,可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核定期限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在规定水域短期内驾驶游艇的,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换证。六是解决游艇销售期间的试驾问题。规定游艇销售期间需要试驾的,游艇销售经营者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试驾游艇、人员、水域应满足相关要求。七是回应行业内对游艇夜航的需求。规定具备夜航条件的游艇,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水域内开展夜航活动,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及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要具备夜间救援保障能力。八是强化风险保障。鉴于游艇出海航行,属于高风险领域,有必要采取措施强化安全保障,规定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或者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还应当为租赁游艇乘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四)支持游艇租赁新业态发展。一是规定游艇租赁的从业条件,建立备案管理制度。二是规范游艇租赁经营行为,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履行公示服务项目、配备操作人员、建立救援服务体系、建立租赁信息管理系统等义务。三是强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实施信用监管,定期开展游艇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四是明确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的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游艇租赁经营活动要求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惩戒违法经营行为,促进游艇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五)加强游艇产业绿色安全有序发展。一是明确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规范游艇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二是落实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游艇俱乐部和游艇码头经营人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三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应急救助资源,加强搜救经费、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游艇俱乐部及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能力建设,提升抗风险、保安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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