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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365bet365用网址_365彩票娱乐平台_bt365网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65bet365用网址_365彩票娱乐平台_bt365网站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22-0311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365bet365用网址_365彩票娱乐平台_bt365网站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4-06
        • 发文字号:三府规〔2022〕12号
        • 发布日期:2022-04-1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365bet365用网址_365彩票娱乐平台_bt365网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65bet365用网址_365彩票娱乐平台_bt365网站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4-13 15: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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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365用网址_365彩票娱乐平台_bt365网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365bet365用网址_365彩票娱乐平台_bt365网站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365bet365用网址_365彩票娱乐平台_bt365网站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七届市政府第171期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bet365用网址_365彩票娱乐平台_bt365网站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365bet365用网址_365彩票娱乐平台_bt365网站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交通信号、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检测系统等。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管廊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管理的综合协调,以及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管线单位负责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管廊管理部门做好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维护管廊的,投资协议内应当明确管廊建设规范、运营维护期限和要求、收益和风险分担方式及管廊产权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管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地震活动断裂带,与管线综合、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协调纳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第九条 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廊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滚动发展计划。

        第十条 已建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下列情形除外:

        (一)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二)根据国家标准、规范以及因技术条件无法入廊的管线;

        (三)管廊专项规划中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市管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相应配套设施(以下统称配建设施)。

        第十二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三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预制拼装等技术在管廊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十四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管廊专项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邀请管廊运营单位以及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等参加,听取意见。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

        第十五条 市建设、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管线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管廊的原则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

        第十六条 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产权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管线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产权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参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指导意见执行,日常维护费缴费标准及缴付方式由管廊运营单位与管廊使用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日常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做好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二)保持管廊内的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三)负责养护和维修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管线维护和巡查。

        (五)组织制定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九)管廊运营单位应提供对应的竣工图纸,配合入廊单位的设计和施工工作,便于光缆与外部用户的管线有效安全连接。

        第十九条 入廊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入廊管线的维护和巡查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置问题,确保管线完好及安全运行。

        (二)对管线的维修整治,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方可入廊施工。

        (三)使用和维护入廊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四)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共同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五)根据管廊运营单位的要求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

        (六)按时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七)其他为保障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由管廊运营单位具体实施管理。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报告,并依法采取防护措施。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管廊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并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在管廊上方施工作业影响到管廊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同时,管廊运营单位应做好全程安全监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确需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如同意,应当同时派员到场。如遇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入廊管线产权单位可先入廊处置,同时向管廊运营单位报备。

        管线单位派员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维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日常维护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共用设施的监控、检测及维护管理单位的日常运作、人工费等支出,并设有专门账户管理。管线自身维护费用为管线单位对自身设备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改造的费用,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处理紧急情况所产生的费用由管廊运营单位专门账户先行垫付。其中,因战争、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损害的,管廊产权单位和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因管线单位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的,由管廊运营单位向相关管线单位追偿;因其它人为因素导致损害的,由管廊运营单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生态环境、市水务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廊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廊使用及运营维护管理过程中,因管廊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5月31日,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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